杨猇茸,昆明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现在的工程一般都需要建设公司先行垫付一部分款项,等到工程全部结束以后才会全部结清,或是分批结算工程款,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款纠纷,那么就要进行解决,否则就会耽误工程的进度,那么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l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以后需要书面告知发包方,发包方会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如果在验收结束以后发包方没有支付尾款,而且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那么发包方就构成了违约,承包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学生遇房贷新规贷款泡汤
无力全款买房起诉卖房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法院已受理
学生族签订合同交纳定金购买二手房,结果遇到房贷新政,无法贷款。
为此,学生刘女士将卖房者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崇文法院受理了此案。
24岁的刘女士是一名外地来京学生。她诉称,2010年4月6日,她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钟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钟某位于崇文区广渠门北里的房屋一套。
合同签订当天,她向钟某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之后,刘女士和北京某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准备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
其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暂停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刘女士不是北京市居民,目前在京学习,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担保公司通知她,银行拒绝为其发放贷款。
她表示,由于自己自身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购房款,必须靠银行贷款才能实现购房目的,所以现在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使得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刘女士多次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被拒绝。于是她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据悉,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法官介绍,这是崇文法院立案庭受理的又一起因新国十条买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纠纷。
在之前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吴先生起诉称,2010年4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由于新国十条中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他的首付款要比之前增加16.1万元,目前无力承担。
吴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